近日,深蓝汽车因未经车主同意推送车载广告而陷入舆论风暴,引发公众对于智能汽车使用权、驾驶安全与法律边界的多重讨论。随着车辆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车机系统已成为影响行车体验乃至驾驶安全的关键组成部分。在没有经过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强行推送广告信息,不仅挑战了消费者对车辆掌控的基本权利,更可能直接威胁到道路安全。这场由一则弹窗广告引发的风波,显然不是一场简单的公关失误,而是一次深层次的行业警示。
事情的起因是来自郑州的李先生的一次惊险经历。当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启动车辆,准备倒车时,车机系统却突然弹出一则广告,全屏遮挡住了360度影像画面,让原本依赖视觉辅助的倒车过程顿时陷入危险。他回忆说:“我人都傻了,那一瞬间根本看不到后方情况,幸亏踩刹车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而这绝非孤例。其他车主也纷纷晒出截图,显示同样的广告以全屏形式弹出,用户必须手动点击“跳过”或将车辆挂入D挡才能关闭。这意味着,在车辆启动或准备行驶的关键时刻,驾驶员的注意力被强行干扰,潜在的风险系数成倍上升。
面对大量用户的质疑与不满,深蓝汽车在5月27日晚紧急发布致歉声明,称广告推送是为了“提醒车主查收福利”,并表示今后将不再通过车机系统推送信息。公司CEO邓承浩也转发致歉文,承认决策失误并希望获得用户原谅。尽管态度看似诚恳,但不少用户并不买账。他们认为,这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干预车机操作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的使用范围,不仅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对驾驶行为构成了实际干扰。
法律层面对该事件也给出了明确的评价。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未经许可向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信息;第四十四条则进一步强调,所有弹窗广告必须设有“一键关闭”选项,且不得干扰用户的正常使用。而此次深蓝汽车的广告不仅无法一键关闭,甚至在行车过程中强制弹出,已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指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并控制自己购买的产品功能,未经允许强推广告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的使用控制权。
在购车过程中若未提前告知车主未来可能出现广告推送,则可能构成对重要交易信息的隐瞒,触犯该法第十条关于公平交易权的相关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广告在驾驶过程中弹出,干扰驾驶员判断和反应,极有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驾驶”的明确要求。律师提醒,若车主因该广告遮挡视野而发生交通事故,可依法追究车企责任,并主张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赔偿。
事实上,这一事件折射出的是智能汽车时代关于控制权与用户权利的深刻矛盾。在传统汽车中,驾驶员对车辆有着明确的操控边界,而在智能化浪潮席卷下,车机系统成为信息流通、远程控制、甚至商业植入的窗口。这种变化的出现,本应以提升驾驶体验、保障行车安全为核心出发点,但一旦失去对技术应用的边界管控,就可能引发如“广告入侵”这样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车企是否应在尊重用户前提下制定透明、可控的广告政策,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对车主而言,车辆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战场。特别是在涉及到行车安全的核心环节上,任何干扰性的设计都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当“启动汽车先看广告”这种原本被视为玩笑的情节成为现实,人们对于智能汽车的信任基础就会动摇。毕竟,汽车不是手机,驾驶也不是刷视频,任何系统级别的广告行为都必须以安全为底线,以尊重为前提。
从车企角度看,深蓝汽车事件理应成为行业的反思契机。技术发展不应成为越权干涉的借口,更不能打着“福利提示”的幌子干涉用户操作,甚至将用户置于潜在危险之中。企业如果一味追逐流量与变现,忽视了法律边界与伦理底线,最终只会付出品牌受损和市场流失的代价。未来智能汽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增强人与机器之间的协同,而不是把科技变成用户难以掌控的黑箱。
智能汽车时代的本质,是服务于人的科技化工具。而“服务”首先就意味着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车企作为技术提供者,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不仅要合法合规,更要在道义上保持谨慎。在技术愈发嵌入日常生活的今天,任何轻视用户权益的行为都可能被放大为公信危机。
深蓝汽车的车载广告事件不仅暴露了某些企业对用户权益认知的浅薄,也提出了一个更具普遍性的行业命题:在智能汽车逐渐主导未来出行的今天,用户的使用主权到底应由谁来保障?如果不能在法律、技术和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那么再智能的产品,也终将失去人心。这一事件不应仅以致歉为结局,更应成为车企重新审视用户关系和技术应用伦理的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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